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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山县公安局局长:
徐  鹏

  内设机构
   办公室、政工科、警务督察队、法制研究室、装备财务股、信息网络通信监察股、户政股、出入境管理股、国内安全保卫大队、刑事侦察大队、经济犯罪侦察大队、禁毒大队、巡逻警察大队、治安管理大队、交通警察大队、国税警察大队、地税警察大队、看守所、行政拘留所、强制戒毒所、纪律检查委员会、公安消防大队、森林公安股、公安派出机构。
  办事指南
   办理《居民身份证》程序
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》规定,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,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、换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。
   一、申领:公民年满十六周岁,从生日起计算三十天内,到县公安局身份证照相点照相后,持《居民户口簿》到户口所在乡、镇、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。
   二、换领:公民因常住地发生变化(迁入)或身份证有效期满,均须换领新证,程序及手续同上,并同时收缴旧身份证。
   三、补领:凡丢失、损坏居民身份证的,应当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,程序、手续同上。
办理申、换、补领手续后,公民在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乡、镇、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   四、办理快件身份证:公民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,可以申请办理快件,到县公安局身份证照相点照相后,凭《户口簿》到户口所在地乡、镇、派出所审核签字盖章后的《居民身份证快件制作审批表》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,一个星期后取证。
  办事指南
   办理《户口准迁证》程序
   凡迁入彭山县辖区内(含县辖区内乡、镇、派出所之间的变动)的城镇居民,均需办理《户口准迁证》。
   下列人员须持相关证明到县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《户口准迁证》:
   1、工作调动:申请人须持工作调动通知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。
   2、学生毕业分配:申请人须持录用手续或聘用合同书(两年以上)到县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《户口准迁证》,学生毕业回原籍不需在开准迁证。
   3、转业、退伍军人安置:申请人须持县人事劳动局《转业干部安置介绍信》或《退伍军人安置入户介绍信》。
   4、投亲:申请人须持原户口所在地乡、镇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、本人申请书、《房屋产权使用证》、稳定收入证明、迁入地居委会证明。
   5、城镇居民收养、抱养子女:收养人、抱养人须持县计划生育部门证明、县公证处公证书。
  办事指南
   更正、更改户籍项目程序
   一、更正、更改年龄:
   对需要更正、更改姓名(十六周岁以下)的公民,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申请更正(改)户籍项目审批表》,由户口所在乡、镇、派出所审核后,报县公安局治安户政科审批。
  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得更改。
   二、更正、更改年龄:
   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《申请更正(改)户籍项目审批表》,持原始出生医学证明、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,由所在乡、镇、派出所审核后,报县公安局治安户政股审批。
  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得更改。
   三、更正、更改民族:
   本人申请,持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,填写《申请更正(改)户籍项目审批表》,经乡、镇、派出所审核后,报县公安局审批。
  办事指南
   办理出国护照、赴港(澳、台)通行证程序
   一、出国(境)人员提出申请应履行的手续:
   出国(境)人员应向应向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(县公安局出入境部门领取申请表),并提供如下材料:1、本人有效身份证;2、常住户口复印件;3、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6张;4、根据出入境事由及办证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(如:境外邀请信、境外邀请人护照影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、入学通知书等)。
   二、初审材料:
   公安机关接到出国(境)申请人的出境申请材料后,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,对材料真实、齐全符合出境条件的,申请人应持(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)到户口所辖派出所签注同意出国(境)的意见,再到县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,对符合条件,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,对不符合出境条件的,退回申请,不予办理。
   三、上报审批:
   经调查核实,对材料真实、齐全符合出国或赴港、澳、台条件的,报市局审批后,送省公安厅制证。
   四、领发证件:
  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,去港、澳、台或出国在二十日内发给出境证件或签复不予批准理由。
  办事指南
  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《消防安全检意见书》须知
   一、办证范围
   1、影剧院、录像厅、礼堂等演出、放映场所;
   2、舞厅、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;
   3、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、音乐茶座和宾馆、饭店、餐饮等场所;
   4、游艺、游乐、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;
   5、保龄球馆、旱冰场、美容美发院、桑拿按摩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。
   6、举办大型集会、焰火晚会、灯会等群众性活动。
   二、办证程序
   上述场所在使用、开业或举办前,申办者填报《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》,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《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》后三日内前往检查,检查后二日内发出《消防安全意见书》。符合条件的予以办证,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限期整改,复查合格后予以办证。
   三、年审换证
   1、场所名称、地址、法人代表、经营范围变更、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等,应事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换证。
   2、经营者每年应待《消防安全许可证》副本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年审。
   3、《消防安全许可证》有效期为两年,届满前20天,持证者应到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。
  办事指南
    办理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》须知
    一、办证范围
    所有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。
    二、办证程序
    (一)建设单位持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,并填写《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》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核;经查验资料后,符合申报条件的登记受理。
    (二)审核签发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》的期限为:一般工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;国家、省级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不超过201上工作日;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。
    (三)工程竣工后,施工单位必须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。建设单位持消防设施测试报告及有关资料,并填写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》,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。
    (四)公安消防机构在查验以上相关资料后,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消防验收,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》。
  办事指南
   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许可证
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民用爆炸物品实行办证管理。
   一、办证对象及名称
   1、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的企业或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,应分别办理以下证件:
   (1)《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》;
   (2)《爆炸物品运输证》;
   (3)《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》;
   (4)《爆炸物品购买证》;
   (5)《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》;
   (6)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》;
   (7)《爆破员作业证》;
   (8)《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》;
   (9)《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》;
   (10)《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》;
   (11)《爆破器材仓库看守证》;
   (12)《放射性物品购买证》;
   (13)《放射性物品运输证》;
   (14)《剧毒物品购买证》;
   (15)《剧毒物品运输证》;
   (16)《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证》。
   二、常用"证件"的办证程序
   1、《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》由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申请,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县公安局治安部门实地选点审核,对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炸物品存放地,发给此证。
   2、《爆炸物品购买证》由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持介绍信和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》、"四员证"、《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》向县公安局治安部门申请办理。
   3、《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》由单位或个人申请,到辖区派出所申领《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审批表》,经派出所审核后,持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县局治安部门申请办证(指烟花爆竹销售)。
   4、跨县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县局治安部门申领《爆炸物品运输证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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